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某涉嫌强奸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量:841

陈﹡﹡涉嫌强奸案

(2021)世大刑辩字第096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户籍登记地四川省盐源县大坡蒙古族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2319821117﹡﹡﹡﹡。2019年6月10日左右就曾当面咨询过本律师有关强奸案的有关法律问题,后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2日,其父亲陈﹡﹡到本所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本律师作为陈﹡﹡的辩护人。律师根据委托人介绍的案情和嫌疑人被拘留前了解的相关案件情况于次日(6月23日)依法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到如下涉案事实:犯罪嫌疑人陈﹡﹡与“被害人”罗﹡﹡(彝族)在2021年3月初认识后不久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至案发时两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6月10日晚19时许,罗﹡﹡主动联系嫌疑人后,两人在盐源县平川镇一起吃饭喝酒,因男女交往问题罗﹡﹡一直与嫌疑人争吵,两人开车往盐源县城行驶过程中仍然继续争吵、抓扯,其间嫌疑人把车停在公路边与罗﹡﹡发生过关系(还交换过前、后两种性交姿势),但因嫌疑人喝了酒,导致性行为进行不顺利,尽管罗﹡﹡用手为其搓揉,最后仍然未能射精。之后继续向盐源县城行驶,由于罗﹡﹡继续与嫌疑人争吵并抓扯方向盘,导致车辆两次撞击路边防护栏,致车辆保险杠一定程度受损。车辆继续行驶至盐源县梅雨镇加油站附近时,因油表报警,嫌疑人将车开至附近亲戚家借了200元钱加油后往木里方向行驶40分钟左右,又罗﹡﹡还是抓扯嫌疑人,致车辆翻进路边坑凼中受损,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天已渐亮,两人搭车回到梅雨加油站附近开房休息后正准备出门去吃早餐时,被罗﹡﹡的老公突然出现殴打嫌疑人,嫌疑人挣脱后联系工友将其送到医院医治因车祸所受外伤。后罗﹡﹡在其老公的胁迫下向派出所报警称被强奸,辖区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审查立案并将嫌疑人刑拘。

      根据上述情况,律师分析认为: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陈﹡﹡强奸的案情存疑。首先,嫌疑人与被害人保持情人关系长达近三个月时间,其间两人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嫌疑人主观上应无强奸的可能;其次,案发当晚两人从当天晚7时到次日凌晨7时许长达1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如果是强奸,被害人有多次机会和条件可以逃离嫌疑人报警,但被害人却一直和嫌疑人在一起,直到其老公找来殴打嫌疑人才分开;再次,虽然嫌疑人承认案发当晚和被害人发生过关系,但发生关系过程中两人还变换过性交姿势(从“面对面”变换成“后入式”),由于没能射精,被害人还曾用手帮嫌疑人搓揉阴茎,如果被害人不愿意、不配合,就不可能变换姿势性交,更不可能帮嫌疑人搓揉阴茎;最后,由于没有射精,也不可能从被害人体内检验出嫌疑人的精斑和DNA分型,缺乏客观证据。很明显,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陈﹡﹡强奸疑点较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起草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将律师委托手续和申请书一并用邮政EMS快递给案件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沈﹡﹡大队长,办案单位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律师材料后称,案件已经报县检察院批捕,为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立即查明盐源县检察院一部案件承办人徐﹡﹡并与其取得联系后,于2021年6月28日快递了委托手续和《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1年7月2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审了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最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后被释放出看守所。

本案的心得:一般刑事案件在批准逮捕以前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成功的可能较大,这就是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一旦案件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都不会轻易同意取保,特别是这种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所以在批捕前申请取保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尽可能抓紧一切时间和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赛跑,尽量在报捕前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取保意见,如果不被采纳,就立即跟进案件,争取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确需继续侦查的也只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就达到了犯罪嫌疑人不被继续羁押的目的。该案成功辩护再次证明,受委托律师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尽快向办案单位递交书面意见,这样才可能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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