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量:505



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西市检诉刑诉〔2018103


2018)川3401刑初20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男,196110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捕前住西昌市小庙乡﹡﹡﹡村﹡组,户籍登记地 湖北省十堰市﹡﹡区宁夏路﹡﹡号﹡22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2030319611022﹡﹡﹡﹡。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629日被凉山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85日被执行逮捕。


201788日,犯罪嫌疑人张﹡﹡妻子周﹡﹡到所委托本律师作为张﹡﹡的辩护人,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确认授权委托后,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通过初步了解,律师得知如下案情:犯罪嫌疑人张﹡﹡系西昌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从20173月起与公司达成销售汽车的内部承包协议,自己仍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在此过程中,为部分购买东风仿天锦货车的车主委托中介人员卫书利代办农机(拖拉机)上户手续,其销售汽车和代办上户的利润在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直到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止,张﹡﹡支付报酬委托中介卫书利他人办理农机行驶证及号牌、道路运输证各19套、驾驶证8本,经查,这些证件均为假证。


根据上述案情,律师初步认为,张﹡﹡在主观上不明知委托的中介人员所办理的拖拉机证件系伪造的情况下,仅仅是支付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办理农机证件的话,其行为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为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说理比较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以该案涉及面太广,被害驾驶员和车主太多、案情重大为由,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再次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公诉机关为此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129日以张﹡﹡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到西昌市人民法院。鉴于前期辩护意见未被司法机关采纳,经过反复考虑后认为,不管张﹡﹡是否明知中介人员所办证件的真假,但其向中介支付的中介服务费4000元左右,与一般中介代办正规上户手续只需要支付300元左右的中介服务费,两者相差10多倍,且这些车辆按正规的只能办机动车上户手续,所以,可以推定张﹡﹡明知自己在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为此,律师决定调整辩护策略,以“从轻辩护”作为最终辩护意见。过参加法庭开庭审理后,向法庭提出了如下从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2、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张﹡﹡当庭自愿认罪,有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4、被告人张﹡﹡无违法犯罪前科;5、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应根据各被告人涉案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量刑。法院经过合议后大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42日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伍仟元。


办案心得:以刑事辩护人的眼光和思维,认真仔细研究案情,寻找最佳辩护方案最终得以说服法庭采纳律师的意见,争取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早日免除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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