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2338

王﹡﹡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世大刑辩字第096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村民,户籍登记地江苏省启﹡ 吕﹡港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2062**9490226﹡﹡﹡﹡。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儿子王﹡到本所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本律师作为王﹡﹡的辩护人。律师根据委托人介绍的案情和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初步确认如下涉案事实:在6、7年前(2013年或201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在江苏省启东市吕四*镇鸽子市场内与公开售卖鹦鹉的商贩协商自己养的两只鸽子与其交换一只鹦鹉幼鸟(刚长出绒毛的小鸟),当时其并不知道该鸟的具体品种,且待售幼鸟还佩戴有脚环,加之对方也一再声明并强调该鸟系人工饲养,可以随意购买和饲养,双方为此才达成换购协议,后王﹡﹡将鹦鹉幼鸟带回家当宠物饲养一段时间后又带至西昌其子经营的机电门市内饲养至今。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西昌市祥和*机电市场王*记儿子王*经营的门市内查获并扣押了已经长大成年的这只鹦鹉。

根据上述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主要理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和饲养鹦鹉而以身试法,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必然会采取较为隐蔽的交易和饲养方式进行。而恰恰相反,犯罪嫌疑人用两只鸽子换购一只鹦鹉幼鸟回家当宠物饲养多年都是在公开场所进行的,从未实施过任何秘密或者隐蔽的行为方式。足见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换购和饲养鹦鹉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具有故意犯罪中的“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现将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王﹡﹡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本案涉案罪名系故意犯罪类案件,所谓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记多年前在公开的鸟类交易市场中,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用两只鸽子与售鸟者换回一只鹦鹉幼鸟当宠物饲养,当时幼鸟还戴有脚环,这足以让嫌疑人认为国家不禁止这种鸟的交易和饲养,才促使其将幼鸟换回饲养。在被公安侦查人员查获前,犯罪嫌疑人还将鹦鹉公开挂在其儿子王*经营的机电门市中饲养。这些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王﹡﹡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种鸟类是禁止擅自交易和饲养的,毕竟在2013年或者2014年期间,社会上有很多饲养鹦鹉作为宠物的,网上和实体店面也有很多鹦鹉交易的信息,其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及结果均不具有故意,只是因对法律了解不够而在此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失,过失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其从始至终都不知道用鸽子交换鹦鹉回来饲养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

2、本案中没有搜集固定到嫌疑人有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交易证据,即没有卖家的口供及 “两只鸽子” 实物的证据予以支持印证,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说自话的单纯供述,认定其“收购”鹦鹉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如系拾得流浪幼鸟饲养或者他人赠送而饲养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王﹡﹡只养了这么一只鹦鹉宠物,从未实施过任何繁殖和出卖牟利的行为,单纯把鹦鹉当宠物饲养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没收鹦鹉、罚款、拘留等。

据此,本律师在接受案件的第二天,向办案单位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泸山派出所提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先行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8月28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此,本律师于2020年8月31日以相同的理由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0年9月3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20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被释放回家-川公守[2020]0278号《释放证明书》。

本案的心得是:鹦鹉全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买卖和未经批准也禁止饲养,非法买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本案从表面上看,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儿子的门市内当场查获一只非洲灰鹦鹉,其本人也承认是其在多年前用两只鸽子与他人换购回来饲养的,也即承认了购买鹦鹉饲养的事实,那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似乎已经是证据充分了。但律师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故意犯罪的可能,该案也并没有关于收购交易的充分证据,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该案成功辩护的原因系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案情,抓住了无罪辩护的突破要点,争取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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