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吴﹡﹡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1
浏览量:1554

吴﹡﹡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凉直公(治)拘通字〔2020

凉直公(治)取保字〔2020

凉看释[2020]1

犯罪嫌疑人吴﹡﹡,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自由职业,户籍登记地四川省荣县留佳镇﹡﹡村﹡组﹡﹡号,拘留前住四川省会县滨北段﹡﹡﹡号﹡栋﹡单元﹡楼﹡号(芝寓﹡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321﹡﹡﹡﹡﹡﹡﹡﹡﹡﹡﹡﹡。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2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代理经过2020日,在犯罪嫌疑人吴﹡﹡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拘留后的第4天,其妻子黄﹡﹡和儿子吴﹡在亲友陪同下到所委托本律师作为吴﹡﹡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经向其亲属了解的初步案情为,公安机关于2020日当场在吴﹡﹡驾驶车辆内场查获了价值7万多元的假烟,后人货均被扣留,吴﹡﹡于当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未再查获其他假烟库存货值金额和吴﹡﹡已经销售出去的假烟销售额的话,凭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接受委托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看守所关闭了会见通道,只能在办案单位的安排下递交会见手续,进行视频远程会见,但这种视频会见的程序过于繁琐,可操作性太差,基本是拒绝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辩护人总体上认为公安机关查获的假烟货值金额7万余元,并且通过继续侦查也不能查获更多的假烟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那么本案就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此,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定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向办案单位提交委托手续的同时,为犯罪嫌疑人递交了这份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吴﹡﹡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以上《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非法经营罪本身不是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吴﹡﹡是否实施非法经营的有关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毁灭隐匿罪证或者串供、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因此,对吴﹡﹡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极有可能达不到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起点,对其取保候审不失为一种临时变通处理方式。

辩护人从吴﹡﹡近亲属了解的大概情况是,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嫌疑人运输假烟的货值金额仅为7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如果侦查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还是无法查实嫌疑人吴洪君非法经营假烟货值金额15万元,或者无法查实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证据,那么,本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使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累计合并达到15万元以上的,也只能按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未遂)处罚,而该罪系三年以下的轻罪,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更主要的是,本案基本无法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尽早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避免以后工作的被动。

三、犯罪嫌疑人吴﹡﹡年龄较大,又身患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看守所这种羁押场所对其医治疾患不利,出于社会主义人道考虑,可以酌情考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以利于其回家治病。

2020年﹡﹡日上午承办民警通知辩护人暂停视频会见,等办案单位再研究具体案情后通知。同日下午,办案民警再次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已经采纳律师的意见和申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取保候审,让辩护人通知其家属于2020﹡﹡日早上到办案单位办理取保候审保证手续。吴﹡﹡于当日上午10时许被释放出凉山州看守所。

办案心得:作为刑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后,一定要尽量全方位了解涉案基本事实,判断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制定出辩护策略和维权方式,尽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说,初步了解的案情时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虽然案情不够全面、清晰,辩护人也要推定公安无法再取得进一步的证据。围绕这个方向,拟定辩护思路,语言上尽量不要表述得太满,依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中间也应当注意考虑易于被办案单位接受的语句方式,说服办案单位采纳律师意见。成功说服办案单位,让当事人免受继续漫长羁押之苦,争取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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