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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量:519

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西公(刑)诉字〔2019137号《起诉意见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

2019)川340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

犯罪嫌疑人赵﹡﹡,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捕前住西昌市裕隆回族乡星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1215﹡﹡﹡﹡。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1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11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48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612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8124日起至201973日止)。

辩护代理经过20181226日,犯罪嫌疑人赵﹡﹡妻子黄﹡﹡到本所委托本律师作为赵﹡﹡的辩护人,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并向其家属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辩护人就此拟定了一份书面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指控其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本案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未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遂将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期间,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是阻工事件的首要分子,也无法认定赵﹡﹡阻工的积极参加者。但检察院还是批准了逮捕。其后,本律师又向办案单位提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单位未同意。20193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再次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不起诉的书面意见,检察院审查后仍然认为赵﹡﹡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遂与201942日将本案起诉到西昌市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其要点为:1、即使被告人赵﹡﹡参与了阻工,因被阻工的工程系违法建设,赵﹡﹡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2、指控赵﹡﹡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定性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无罪。2019612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8124日起至201973日止)。也就是说,宣判21天后被告人赵﹡﹡将被释放出狱。

办案心得:本案中被村民阻工的工程系政府民生工程,但建设手续不完善,依法属于违法建设。律师通过多次回见被告人并向起家属详细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得出结论为:被告人虽然有参与阻工的行为,但既不是首要分子,也算不上积极参加者,加之工程建设本身手续不完善,属于非法建设和施工。律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但鉴于被阻工的是政府工程,公安已经立案侦查,检察院也批捕并起诉,法院要判决被告人无罪的难度较大,而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被羁押多久就判多久的可能性较大。律师将预见到的可能性告知了被告几家属,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本案也算得上是本律师办理的一件比较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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