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陈﹡﹡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3
浏览量:486

陈﹡﹡故意伤害一案

盐检诉刑诉〔2018116

2018)川3423刑初1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男19859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自由职业,捕前住四川省西昌市川兴镇新农村392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85090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41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524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辩护代理经过2018422日,在犯罪嫌疑人陈﹡﹡被拘留后的第6天,其妹妹陈﹡﹡和妻子郑﹡﹡到所委托本律师作为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经向其亲属了解案情和依法会见陈﹡﹡,并就本案被害人的伤情向法医咨询,初步认为两起伤害的两名被害人的伤情可能达不到轻伤二级标准,律师立即于2018515日向案件承办单位盐源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承办民警陈﹡﹡递交了一份书面《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答复,也未进行重新鉴定。

2018年718日,盐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在不同的时间分别伤害了彭﹡﹡、胡﹡﹡二人,其行为构成两个故意伤害罪,在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后认为:1、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不合法;2、两起案件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此,律师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要求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后,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盐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案件虽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显示出部分基层公安民警办案水平低下,案件仍然存在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为此,律师再次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一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2018)淇典刑辩字第050-2-2号,认为指控陈﹡﹡故意伤害罪主要证据不足,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对陈﹡﹡故意伤害彭﹡﹡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181212日,以被告人陈﹡﹡故意伤害胡﹡﹡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庭前准备工作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胡﹡﹡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准备的出庭辩护意见主要认为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案件来源和受理案件的所有程序性文书,没有对被害人的伤情依法进行重新鉴定,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要求人们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但鉴于被告人陈﹡﹡已经多次承认了伤害被害人胡﹡﹡的事实,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为此,本律师又在无罪辩护为主的前提下,还提出了假设性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上述两点理由并考虑被告人有寻衅滋事的犯罪前科,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一年以内判处有期徒刑为宜。合议庭经过合议,对律师的“假设性辩护意见”给予了采纳,于201918日下达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415日起至2019414日止)。

办案心得:律师找到侦查机关办案的随意性缺点,仔细审查案中的各种细节,最终得出具有说服力的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结论。成功说服了公诉机关对另一起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两起伤害案合并处罚,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话(被告人亲属也没有能力同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极有可能被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陈﹡﹡最终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算是本律师的有一起成功的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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