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袁﹡涉嫌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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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涉嫌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西公(宁远)取保字﹝20187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

西公守﹝2018286号《释放证明书》

犯罪嫌疑人袁﹡,男,19768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xx县人,捕前户籍登记地址 隆昌县金鹅镇﹡﹡村﹡组,捕前住西昌市大巷口街﹡﹡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760823﹡﹡﹡X。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12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27日左右被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批准逮捕,20182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1226日,即袁﹡被拘留后的第二天,其妻子彭﹡到本所委托本律师为袁﹡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律师向其亲属初步了解了,并依法会见了袁﹡本人,了解到如下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袁﹡与他人在西昌市胜利北路某处合伙开了一个麻将馆,20171224日吃过午饭后,袁﹡邀约了两男两女(文﹡﹡、赵﹡﹡坐对庄、陈﹡﹡、吴﹡﹡坐对庄)四人在一张桌子上打麻将。到下午16时许,文﹡﹡发现陈﹡﹡、吴﹡﹡串通作弊,遂将麻将推翻,扬言不打了。作为老板的袁﹡了解并核实完情况以后,将两人留下并电话通知了两个“小弟”到场,随后袁﹡和其中一个“小弟” 袁﹡﹡一起请陈﹡﹡、吴﹡﹡一起到楼上谈,要他们主动提出处理意见。两人最先答应拿3万元出来,由于袁﹡不同意,后双方谈成给五万元了结此事,款项付清后陈﹡﹡、吴﹡﹡离开现场并报警。袁﹡等人在麻将馆吃完晚饭后走出麻将馆到街面时,被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桥派出所民警抓获,陈﹡﹡、吴﹡﹡退赔的五万元也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次日将袁﹡和杨﹡﹡(女,麻将馆合伙人)刑事拘留,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另查明,当时参加打麻将赌博的四人经常来这个麻将馆打麻将,作弊的两人经常赢钱,其他人输了较多钱,包括袁﹡本人也输了十万元左右。双方在楼上谈判处理作弊事宜的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201818日,袁﹡的妻子彭﹡将陈﹡﹡、吴﹡﹡支付的退赔款五万元还给了这两人,并额外支付了这两人三万元补偿费,取得了这两人的书面谅解书提交给了办案单位。

根据上述案情,辩护律师认为:1、袁﹡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2、袁﹡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袁﹡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律师根据上述辩护要点,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本案或者先对犯罪嫌疑人袁﹡取保候审,同时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并未很快采纳律师的意见。有鉴于此,律师在拘留期即将届满并报捕前,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递交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17)淇典刑辩字第170-2-1号,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袁﹡在案发时并没有参与打麻将,而向作弊的两人索取赔偿款五万元,其行为虽不构成抢劫罪但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律师对此仍持不同意见,便立即再次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淇典刑辩字第170-2-2号,认为袁﹡作为麻将馆老板,发现赌客作弊后,有义务为那些赌客追回被骗取的钱财,况且袁﹡以前也和这两人打过麻将,输了很多钱,自己也有理由追回被骗取的钱。而且袁﹡收到作弊者退赔的款项后,当场就将部分钱退还给了当天打麻将的另外两个人文﹡﹡、赵﹡﹡。这足以说明袁﹡是基于合理原因向作弊者主张赔偿,追回自己或者他人被犯罪分子骗取的钱财,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袁﹡的行为应属于一种自力救助和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谈判时间太短,没有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向威胁,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完全采纳律师的意见,仍然以袁﹡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将其批准了逮捕。

2018213日,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后,决定将犯罪嫌疑人袁﹡取保候审,袁﹡于当日被释放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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