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2018﹞淇典刑辩字第015号
犯罪嫌疑人柳﹡﹡,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拘留前西昌市西郊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70607﹡﹡﹡﹡。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7年5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柳﹡﹡本人和其姐姐柳﹡﹡一起到本所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本律师作为柳﹡﹡的辩护人。律师根据向其家属了解和向其本人调查询问,了解到如下基本案情:2017年3月25日晚9:30许,犯罪嫌疑人柳﹡﹡的朋友吴利西其邀约到**西路“***酒吧”赔他德昌县的两个朋友喝酒。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等四人正要结账回家,当嫌疑人已经走出酒吧间在吧台出时,德昌人与刚进到酒吧的另外一群(5、6个人)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人员厮打在一起,场面混乱,嫌疑人和另外一个叫*华(文﹡*)的德昌人用拳脚殴打了对方一个扑向他俩的人,后酒吧包间里面冲出一个满头是血的人(黎﹡﹡),抱起一箱啤酒砸在了嫌疑人柳﹡﹡右膝盖上,柳﹡﹡顺势踢了那个人肚子上一脚,将那人踢坐在地上。之后,嫌疑人等人全部快速离开现场。事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明,那个头上受伤叫黎**的人头部被钝器击伤造成颅脑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将致害人吴**和其中一个德昌人抓捕归案,这两人对其用啤酒瓶砸伤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上述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其实是一起聚众斗殴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在能够确定具体致害行为人的情况下,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从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其他参与人员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只能按照聚众斗殴进行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柳﹡﹡对律师所述案件情况属实,那么其涉嫌聚众斗殴且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追究。
为此,律师建议到犯罪嫌疑人柳﹡﹡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取保和撤销案件,柳﹡﹡及其亲属采纳律师意见后,为犯罪嫌疑人准备好了一份说理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次日(2018年1月16日)上午9:30许,在律师的陪同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姐姐一起到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律师同时向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副所长温﹡﹡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的理由主要为:1、对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后果不是犯罪嫌疑人柳﹡﹡所为,在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柳﹡﹡当时踢了一下被害人下半身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任何身体伤害后果,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安机关当天没有同意律师取保的申请,遂将犯罪嫌疑人柳﹡﹡执行拘留,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次日,律师为防止出现偏差,再次到看守所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柳﹡﹡,了解到其事先向律师陈述的事实与向公安供述的事实有所出入。后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联系,多次表明律师的意见。2018年2月3日,办案单位采纳了律师的取保申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柳﹡﹡取保候审,柳﹡﹡于当日被释放回家。
本案的心得是:在普通聚众斗殴欧案件中,如果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具体致害人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其他参与人员属于首犯或积极参与者,仍然只能以聚众斗殴进行处罚,一般参与人员依法不构成犯罪。把握要点才能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