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涉嫌强奸一案
川公守〔2018〕211号《释放证明书》
犯罪嫌疑人麻**,男, 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拘留前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8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981123****。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西昌市看守所。
2018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麻**的父亲麻**到本所委托本律师为其子麻**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双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麻**同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根据其家属提供的初步情况和依法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麻**,了解到如下案情:2017年8月3日前后,犯罪嫌疑人通过于前不久认识的辍学在家的女孩谢**(当时未满13周岁)联系聊天,双方约好晚上出去耍。晚上9点左右两人在西昌市河西街上见面后,嫌疑人欲请被害人去吃东西,被害人却说自己很困想睡觉,嫌疑人就到附近的 “**商务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两人在房间了各自玩了大概30分钟手机,当嫌疑人提出要离开回家时,被害人主动让他留下了陪她,后被害人将自己身上的衣裤脱了钻进被窝,嫌疑人就上床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之后被害人向嫌疑人索要了200元钱,嫌疑人随即先行离开房间回家。事隔5个月后的2018年1月初,被害人的父母向当地的西昌市公安局佑君派出所报案称其未成年女儿谢**被嫌疑人强奸,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于2018年1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麻**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害人谢**生于2004年10月19日,两人在2017年8月3日发生关系时尚未满13周岁,其本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犯罪嫌疑人在2017年7月左右的一次朋友聚会的时与被害人认识并相互留了电话,后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过几次,两人只发生过这一次关系。嫌疑人自称,当时和被害人约会时,从她的穿着打扮和身体外形看,感觉她已经15岁左右了,而且对男女之间的事显得很主动。
根据上述情况,律师认为:1、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麻**强奸幼女的证据不足(表现在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固定到“被害人体内有嫌疑人精斑”的证据、没有勘查案发现场,提取、固定案发现场物证、痕迹,没有提取住宿登记本和视频监控资料,也没有证人证言等),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认定两人确实发生过关系;2、犯罪嫌疑人麻**在和谢**发生关系前并不明知其未满14周岁,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其和被害人发生过关系,也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
为此,本辩护律师根据上述理由,向办案单位提交了一份说理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撤销本案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18年1月13日左右,西昌市公安局将本案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捕,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在7日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月20日,西昌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本案,释放了犯罪嫌疑人麻**-川公守〔2018〕211号《释放证明书》。
对于本案,一般人都会认为,只要有被害人的控诉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可以追究其强奸(幼女)罪的刑事责任并且从重处罚。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就和未成年少女发生过性关系,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另外,所谓的未成年女孩,是否一般人一眼就能确定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外观成熟,对异性积极主动,就很难认为她是幼女,只要主观上不明知,即使发生了关系,也可能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刑辩律师不仅要有丰富而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办案过程中害需要仔细审查案件各种细节,不放过任何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和证据,这样才能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