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杨**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418


杨**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犯罪嫌疑人杨**,男,生于1997727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拘留前属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协警,住西昌市**乡**村5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犯罪嫌疑人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15日,犯罪嫌疑人杨**父母杨**、施**到所委托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并与律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第二天,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根据其陈述的案件情况来看,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其作为交警队协警,只是曾经多次收受违章驾驶员的微信红包而放纵其违章不予处罚,其身份应属受委托履行国家公务,其行为依法属于受贿行为,受贿金额8000元左右。另据了解,此案系省公安厅挂牌指定凉山州公安局汇同西昌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理的。


根据上述情况,律师认为:1、犯罪嫌疑人杨**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杨**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应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3、犯罪嫌疑人杨**受贿金额尚未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应予撤销案件。为此,本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杨**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主要理由是:1、对犯罪嫌疑人杨**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2、犯罪嫌疑人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敲诈勒索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受贿罪);3、犯罪嫌疑人杨**的行为应属受贿行为,应移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审查立案,公安机关无权办理;4、犯罪嫌疑人杨**受贿金额达不到受贿案的立案标准,应予撤销案件。


律师递交书面材料后,公安机关承办人不但不采纳律师的意见,态度比较强硬,但还是答应向专案组领导如实汇报律师意见。时隔10天左右,本案专案组经过慎重研究,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杨**等十余名涉嫌受贿的协警移交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审查立案,并于2017125日正式移交了案件。检察院反贪部门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认为达不到受贿案立案标准的意见,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又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善后。201724日,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杨**家属将受贿赃款退交给公安局专案组后,专案组于同日撤销案件,将犯罪嫌疑人杨**释放。


本案中,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抓住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法力争,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具有现实指导性,对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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