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律师亲办案例
冯*明涉嫌强奸一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量:565


冯**涉嫌强奸一案


西公(外南)取保字﹝2015193


西公看释字﹝2015409


犯罪嫌疑人冯**,男,生于195331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拘留前住西昌市***,户籍所在地泸州市***区**镇**村**社**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530301***。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10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1026日,犯罪嫌疑人冯**的弟弟冯**到所委托本律师为其哥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律师于当天上午就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了解到冯**已经62岁了,长期和一个叫边**的单身女人租房住在西昌市**,边**有一个15岁左右读初中的养女边*,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曾经打胎。但冯**并不承认与边*发生过性关系,称自己由于有严重的膀胱炎和前列腺炎,基本失去了性功能,都已经和边**都三年没有性关系,更不要说和小女孩了。对当事人的陈述,律师持怀疑的态度,后经向办案单位了解,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提取了胎儿的身体组织进行了DNA鉴定,结论为:胎儿与犯罪嫌疑人的亲权指数达到99.5%,律师将这一结论告诉了嫌疑人,并向当事人释明:本案中由于受害人边*已经15岁多了,根据胎儿的月份算,发生性关系时边*已经十四岁多,快15岁了,所以当时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关键是在发生关系时,对方是受到强迫还是自愿的。因为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是自愿的也认定为强奸,而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自愿的就不构成犯罪,强迫的才成立强奸罪。通过律师做工作,当事人承认了和边*发生过关系,而且是在其十四周岁以后发生过数十次性关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本案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冯**与被害人边*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被害人自愿的,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理由是:1、从胎儿的月份可以看出,冯**在20153月左右确实与边*发生过性关系,且后来还发生过20-30次性关系,但当时边*已经年满14周岁快15岁了,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2、冯**与已经年满14周岁的边*多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双方自愿的,如果不是自愿的,为什么双方发生数十次关系都不报警,就因为打胎后冯**没有积极全部的支付医疗费用而就能说明他们当初发生关系是强迫的吗?显然不能,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辩护人认为,指控冯**涉嫌强奸证据不足。


辩护律师根据上述理由,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各一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冯**取保候审或者直接撤销案件。


20151113日,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将犯罪嫌疑人冯*明取保候审。同日,冯**被释放出看守所,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此案。


办案心得: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清楚案情,虽然当事人作为一个62岁的老人,引诱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耻的,但作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能情绪化,也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当然要注意哪些对嫌疑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实,但应当特别注意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细节,因为再实际操作中,办案单位一般只在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变更强制措施,将嫌疑人暂时释放。所以说,本案在受害方坚决要求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且也有鉴定结论为依据的情况下,在批捕前就成功将嫌疑人取保,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律师办理的又一件比较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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